發行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認購期 | 2012年6月5日星期二上午9:00至2012年6月13日星期三下午2:00
香港特區政府可以在無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決定提前結束或延長零售債券系列的發售時間。香港特區政府保留在原定的發行日當日或之前隨時取消發售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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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 | 港元 | |
息率(票面息率) | 每一個付息日的息率將於相關的利息釐定日,釐定和公布為下列較高者:
(i) 浮息,即最近6個月公布,以2009/10年為基期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按年變動率的算術平均值(準確至小數點後兩個位);及 (ii) 定息,即1.00%。 該息率為年息率,而利息將於每6個月期末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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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日 | 2012年6月22日
如發行日不再是一個香港的營業日(例如當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八號或以上之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正在香港生效),有關零售債券將於發行日後並不受該等原因影響的下一個營業日發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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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價 | 100%
申請款項為申請價乘以你所申請認購的零售債券本金金額。你必須於你提出認購申請時繳付申請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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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價 | 零售債券的認購價相等於申請價。 | |
手續費 | 豁免 | |
本金申請金額 | 零售債券的最低本金申請金額為10,000港元。你的零售債券本金申請金額必須為10,000港元的完整倍數。 | |
最低面額 | 10,000港元 | |
發行總額 | 香港特區政府會因應投資者的需求,去決定發行的零售債券本金總額。 | |
最低發行金額 | 沒有指明的最低發行金額 | |
最高發行金額 | 10,000,000,000 港元
這是香港特區政府可以就本零售債券系列發行的最高本金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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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 2015年6月22日
香港特區政府將於零售債券到期日清還你的零售債券本金金額之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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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日及相關的利息釐定日 | 第 一個付息日: 2012年12月24日, 相關的利息釐定日: 2012年12月10日, 第二個付息日2013年6月24日, 相關的利息釐定日: 2013年6月7日, 第三個付息日2013年12月23日, 相關的利息釐定日: 2013年12月9日, 第四個付息日2014年6月23日, 相關的利息釐定日: 2014年6月9日, 最終之付息日2014年12月22日, 相關的利息釐定日: 2014年12月8日, 到期日2015年6月22日, 相關的利息釐定日: 2015年6月8日 | |
上市 | 香港特區政府已向香港聯交所申請將零售債券上市及買賣。預期零售債券獲准於2012年6月25日上市。上市零售債券將以每100港元為本金金額單位進行買賣,而每手零售債券的買賣為100單位(換言之,每手買賣相等於本金金額為10,000港元的零售債券。) | |
配售銀行收入 | 香港特區政府將會向每一所配售銀行(本行為其中一所配售銀行)支付一項相當於本行獲發的零售債券本金金額0.15%的配售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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